国务院批复同意授权海南省政府审批有关用地事项
发文日期: 2025-06-06
英文版
近日,国务院下发
《关于同意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有关用地事项的批复》
(下称《批复》)。
《批复》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同意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事项和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事项。《批复》进一步明确,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有关用地事项情况等进行评估,如评估不合格,报请国务院停止授权。首次评估周期为本《批复》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
中国政府网
)
法规链接:
《国务院关于同意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有关用地事项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