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管理措施调整
发文日期: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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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等六部门联合发出2025年第83号公告,明确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公告自6月10日起实施。
根据公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应设立专用账册。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不进入专用账册的,不得保税。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适用相关排除措施且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后,可进口至现有保税账册(以下称普通账册),但该商品同时涉及其他措施的除外。公告还规定,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保税加工后的成品,在专用账册之间可以保税流转,但不得保税流转至普通账册。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