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养老机构预收费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发文日期: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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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见》共四部分14项要求,主要规定如下:一是明确降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二是全链条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三是多措并举强化监督管理;四是保障组织实施。其中,《意见》指出,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最长预收周期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但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来源:
民政部
)
法规链接: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