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规定
发文日期: 2024-04-30
英文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下称《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应着重审查其履行能力,将审查重点聚焦到履行能力的判断上,确保减刑、假释适用的公平性。《规定》对关联规则作了统一,要求有履行能力的罪犯必须在履行完后方可减刑、假释;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假释;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其悔改表现的认定。《规定》还明确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其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减刑、假释,完善了有关配套制度等。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