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就《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征意
发文日期: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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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5月28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目标规模,确定每轮承储责任期内的年度执行规模;在调控需要的情况下,可调整年度执行规模。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不少于4年,具体由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确定。每年度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时间为6个月,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时间为12个月。《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中央财政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给予资金补助。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综合考虑储备成本、费用、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每轮承储责任期内原则上不变。
(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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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