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
发文日期: 2024-04-26
英文版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公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