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部署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
发文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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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符合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现代物流要求的自营仓库,由本企业人员自行运营管理。鼓励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整合现有资源,提升行业集中度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公告》规定,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申请经营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信息化追溯能力。《公告》还指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原则上应当达到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要求。
(来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规链接: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