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
发文日期: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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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下称《公告》),自7月1日起实施。
《公告》规定,食糖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仍执行保税政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食糖在区内加工后的成品不得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外加工贸易和保税维修的企业之间保税流转,内销时按本《公告》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食糖可开展保税流转。同时,《公告》明确,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企业及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企业使用保税进口食糖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一律按照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成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4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