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可否突破仲裁协议的约束

侵权纠纷可否突破仲裁协议的约束
  
发文日期: 2014-09-22
作  者
 何薇 陈军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发文日期
 2014-09-22
作者单位
 金杜律师事务所

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的仲裁,由于仲裁机构/仲裁庭的中立性、仲裁当事人的自主性和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1]几乎可全球执行等优势,正越来越广泛地为当事人所接受和选用。但是,当发生合同争议,特别是出现违约与侵权[2]相竞合的情形时,出于各种目的考虑,有的当事人又希望能突破仲裁协议的约束,通过提起侵权之诉寻求法院的救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这种趋利做法引发了一个新的法律问题,仲裁协议能在多大程度上约束当事人,当事人选择侵权案由是否可以突破仲裁协议的约束。这个法律问题又具体衍生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前提下,(1)因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2)如可以,侵权纠纷是否必须通过仲裁解决;以及(3)仲裁协议对共同侵权纠纷有无约束力。我们通过本文将分析探究这些衍生问题。

侵权纠纷可否通过仲裁解决

如果侵权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则问题的答案就变得非常简单,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是,侵权纠纷是否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呢?我国仲裁法在规定仲裁的适用范围时,把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纳入了可仲裁的范围,但明确排除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可见,违约或侵权,并不是判断纠纷可否仲裁的标准,我国仲裁法也没有限制通过仲裁解决侵权纠纷。

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在审理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诉(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加拿大)太子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江苏物资案”)时,认为:“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侵权纠纷,因此本案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认为轻纺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显然是与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相悖的;……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在该合同未经有关机关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最高院的该裁定首次从正面肯定侵权纠纷可以仲裁。

“江苏物资案”之后,最高院在皇朝工程有限公司与西班牙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广东奥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4.4)(“皇朝工程案”)和百事达(美国)企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饭店、何宗奎、章富成以及安徽金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美合资安徽饭店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民事侵权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5.6)(“百事达案”)中,再次肯定了侵权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2012年5月,最高院在处理ExperExchange, Inc. (ExperVision)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汉王科技案”)时,更加明确且肯定地认为:“本案中,南开越洋对汉王科技、天津汉王提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之诉,系法人之间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可以仲裁的范畴。……本案系使用、复制、传播该协议约定的TRK计算机软件所引发的侵权纠纷,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目前,因合同而产生的侵权纠纷可通过仲裁解决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定论。这几年来,也很少有当事人还会以侵权纠纷不可仲裁为由,坚持主张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或坚持主张法院对侵权纠纷的唯一管辖权。

侵权纠纷是否必须仲裁解决

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前提下,侵权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但是否必须通过仲裁解决呢?我们认为,这首先取决于侵权纠纷与争议合同之间的关系。

1.侵权纠纷与合同无关

侵权纠纷与合同无关,有的非常容易判断。如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设备A和设备B分别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其中设备A买卖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设备B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设备A和B到货后,设备B发生爆炸,致使甲方的厂房被炸毁,甲方对乙方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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